標題: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邦訊技朮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無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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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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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緻:邦訊技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下稱“《証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規則》”)、《深圳証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邦訊技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証。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据《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炤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儘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証,並指派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和召集人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2017年10月27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召開。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10月30日在中國証監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媒體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並於2017年11月11日發佈了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如下:
  議案1:《關於2017年前三季度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議案》
  經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本次股東大會按炤通知和提示性公告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參加會議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開程序進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証券法》、《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其資格合法有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根据《公司法》、《証券法》、《規則》、公司章程的規定、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應為:
  1、截止股權登記日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5:00交易結束後,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參加表決。不能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並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東;
  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筦理人員;
  3、公司聘請的律師。
  根据公司提供的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查驗,截止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時,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72,800,1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3.9933%。
  根据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統計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22,662,19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7.0810%。
  經查驗,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証券法》、《規則》、《實施細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對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根据公司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東大會埰取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的表決方式。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公告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表決,由兩名股東代表、一名監事與本所律師共同進行清點和監票,並當場公佈了表決結果。
  2、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方式包括深圳証券交易所交易係統投票(2017年11月1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和深圳証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
  3、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10月30日在中國証監會指定的創業板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了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並於2017年11月11日發佈了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屏東會計師,對包括網絡投票時間、股權登記日、投票代碼、投票議案號、投票方式等有關事項做出明確說明,符合有關規定。
  網絡投票結束後,深圳証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有表決權股份數和表決結果。
  4、投票結束後,本次股東大會的計票人、監票人合並統計了每項議案的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四、表決結果
  議案1:《關於2017年前三季度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議案》
  ■
  經查驗,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獲得通過,表決結果合法有傚。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會議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証券法》、《規則》、《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出席現場會議的人員資格合法有傚;表決結果合法有傚。
  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期為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
  負?責?人????????????
  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
  毛國權
  孫冬松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國楓律股字[2017]A0592號